一、 為表揚本校校友之傑出成就或貢獻,以激勵後進,特定本辦法。
二、 凡本校校友,具下列資格之一,且非本校現職專任教師、研究人員、學生或職員者,得為傑出校友候選人:1.在專業或事業上有傑出之成就者2.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者3.對本校建設或發展有重大貢獻者
三、 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由校長、副校長、各學院院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校友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,並由校長聘請校友代表及校內外委員若干人共同組成,校長為主任委員,並擔任召集人。
四、 傑出校友每年得舉辦一次,候選人由遴選委員或各學院推薦,推薦單位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,送遴選委員會辦理甄選,經遴選委員會評議通過後為本校傑出校友。
五、 傑出校友名額若干名,由當年度遴選委員會視提報人數評議後裁定。
六、 傑出校友由校長頒給傑出校友證書及獎牌一面,於校慶活動時公開表揚,並將其榮譽事蹟陳列於校史室一年,及刊登在本校相關刊物中。
七、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請校友推薦傑出校友,並於9月28日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