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教學服務暨計劃獎勵辦法
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金融系暨理財所
研究、教學、服務暨產學合作計畫獎勵辦法
- 93年2月19日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通過
- 94年9月14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- 96年4月19日九十五學年度第十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- 97年3月27日96學年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- 97年10月30日97學年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- 97年12月24日97學年度第9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
- 第一條 目的
- 本系為鼓勵教師發表學術期刊論文,提昇學術研究風氣,及激勵老師教學、服務與產學合作計畫,特訂定本辦法。
- 第二條 獎勵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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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一)本辦法獎勵之論文,必須是本系專任教師在校期間,且以本校名義發表者為限。
- (二)本辦法獎勵之產學合作計畫案,必須是本系專任教師在校期間,且以本校名義申請者為限。
- (三)本辦法獎勵之教學與服務,必須是本系專任教師在校期間具有之優良教學或優良服務事蹟。
- 第三條 獎勵種類及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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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一、本系專任教師發表論文,其論文發表之獎勵額度如下:
- 國內非TSSCI(1點)
- 國內TSSCI、EI,國外非EI,SCI,SSCI(2點)
- 國外EI,SCI,SSCI,及國內財務金融學刊、經濟論文、管理學報、證券市場發展季刊及中山管理評論、管理評論及台大管理論叢等7種TSSCI論文期刊(3點)
- 二、計畫案暨共同計畫案獎勵,每一案獎勵一萬元,最高以二案為限。
- 一、本系專任教師發表論文,其論文發表之獎勵額度如下:
- 第四條 合著論文及計畫共同申請案之獎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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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一、兩位以上的本系專任教師合著之論文,該論文之獎勵以主要貢獻者(並經其他合著作者出具證明)為執行對象,並計入該教師年度論文之獎勵篇數。
- 二、計畫申請案為共同或協同計畫申請之獎勵,每一案獎勵三仟元,最高以二案為限,如有本系多人共同參與計畫者,獎勵金平分。
- 第五條 申請作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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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,申請期間自每年四月一日起至該年四月三十日止。審查前一年度一至十二月份發表的論文暨核定之計畫案。每篇論文暨計畫案只能申請一次,以抽印本或影印本送審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提出申請。
- 如論文因期刊未如期出刊,得於下年度提出申請,惟其獎勵篇數與額度,須與上年度論文獎勵併計,並補發其獎勵額度之差額。
- 第六條 論文暨計畫案審查
- 論文發表暨核定計畫案之獎勵經由系務會議審議。
- 第七條 爭議處理
-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或論文審查暨核定計畫案有所疑義時,悉依系務會議決議或有關規定辦理。
- 第八條 「教學」及「服務」獎勵
- 專任老師「教學」及「服務」獎勵,審查項目為專任教師任教本系期間之優良教學或優良服務事蹟,屆時由系務會議決定人選及送院申請獎勵。
- 第九條 經費核銷
- 系經費提撥二十萬元作為論文獎勵經費,並於每年初結算,不足額時由系經費轉撥補足二十萬元。該獎勵經費扣除計畫獎勵金後除以全系專任教師論文獎勵點數總和,即為每一點數獎勵金額,每一點獎勵金額最多為$6,000~10,000元。
- 第十條 修訂辦法
-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一年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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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附加檔案 | 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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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研究教學服務暨計劃獎勵辦法.doc | 34.5 KB |